“您的×××商标,现在有公司申请要注册该电子商标,请赶快办理电子商标的注册手续,您需交纳×年××××元的使用费,你要不注册也许自己的品牌就要被他人抢注了。”近来不少企业都接到了这样的电话,使得“电子商标”这一名词一下子成为了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商标已经在商标局注册,怎么还有在网上被抢注的危险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想在此与大家一起探讨有关商标与“电子商标”的问题,一起来揭开“电子商标”的神秘面纱。

一.什么是“电子商标”?
相信很多人都对这一名词很感兴趣,那它究竟是什么呢?是不是属于商标的一种呢?这里有必要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于“电子商标”呢,事实上,在我国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即《商标法》中,是没有所谓“电子商标”这一概念的。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
那么,电子商标的概念由何而来?事实上,“电子商标”一词是由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了招揽生意而生造和使用的,“电子商标”实际上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网络上使用的“域名”。
二.对“电子商标”(即域名)的全方位讲解
前面已经解释过了“电子商标”实际上就是网络域名的问题,但这样的回答可能无法让大家清楚地明白“电子商标”的本质,因为人们会问:“既然电子商标就是所谓的域名,但域名到底是什么呢?”为了给大家一个清晰的概念,本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深度剖析一下关于“域名”的“家底”。
(一)域名的由来
域名(domain name)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由一串数字、符号和英文字母组成。但是域名本身并不等同于主机的IP地址。因特网(Internet)是“网络之网络”,它是由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大大小小的计算机网络相互联接而成的网际网。在把如此众多的不同网络和更加众多的不同计算机联接在一起以相互通讯时,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包括PC、网络服务器等)都分别使用一个独有的、永久性的因特网网址,即根据国际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分配的网上IP地址。lP地址是个纯数字,它是由一组32位二进制数字组成,经计算机换算成相应的十进制数字后,由实点(.)分隔成4个部分,例如,“雅虎”网站的IP地址是“204.71.200.69”。IP地址本身不易于理解和记忆,于是,人们又开发了域名系统,它能将上口、好记的域名翻译成用于网络信息传输的IP数码。这样,只要通过键入域名,确定了所要访问的计算机之后,由安装在访问方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之间的转换,人们就能到达想要访问的主机。可见,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为了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通过域名,人们可以收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因此,可以这么理解,就域名的技术特征而言,它是一种网络上的“地址”;而就域名的社会特征而言,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国际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
(二)域名的注册
为规范域名的使用,目前各国的域名注册组织有的是受国家域名管理组织委托的商业组织,例如美国的NSI,有的是国家的信息网络中心,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例如我国的CNNIC,还有的是自愿承担域名注册工作的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这些机构都是以技术力量为背景的,不同于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机构,后者一般属于行政机关。
下面以注册“.CN”域名为例来讲解需要注意的事项:1、注册.CN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2、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在线(或书面)域名注册协议。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申请.gov域名的单位必须是政府机构,申请步骤除联机注册外,申请者需要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谈到这里,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性质问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中注册的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只有商标总局才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商标注册机构。所以,广大的企业以及其他注册商标所有者不必因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某些电话(就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而搞得人心惶惶。
三.商标与“电子商标”(即域名)的区别
虽然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上述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二者之间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结构不同。域名是按一定规则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且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数字、实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而商标则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多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使用者不同。一方面,域名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能是其他人。
(三)两者具有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排他性是相对的,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在申请注册国家之外使用注册商标或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就不具有排他性。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是绝对的。
(四)使用目的不同.域名的使用既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完全非商业性的。商标的使用则是与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紧密相关,没有了商品或服务,也就不存在什么商标。
(五)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权的取得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原则,而域名则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INTERNET上使用。
(六)两者申请注册时的要求不同。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商品分类表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注册的商标必须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注册除因申请人本身的法律属性而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时受限制外,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均无须表明自己经营活动的范围。另外,二者显著性要求不同.域名使用的文字的限制性很弱,几乎所有的英文文字均可以注册域名,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及其组合有很强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显著性,且有明确的禁用条款。
四、“电子商标”(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原因
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现象背后原因是复杂的,如利益驱动等,这里主要从客观的角度为大家呈现两个主要的原因:
(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元性,是商标权与域名权产生冲突的内在原因。
从两种权利的不同点可见,域名权的排他性明显强于商标权。在同一域名后缀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拥有。但商标注册的类别性和地域性决定了商标的多元性,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能存在相同的商标,在不同国家(地区)中更可能存在相同商品的相同商标。商标权和域名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任一商标权利人均不可当然地将商标权延伸至对域名的所有权,而域名所有人也难以凭其域名权对抗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这样就可能造成不同商标权利人对同一域名的争夺,或其他人对域名“抢先注册”。
(二)域名和商标注册制度的不完善是权利冲突的诱因。
按目前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制度是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形式审查原则,这与商标的注册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如,在我国,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域名的合法性一一是否违反《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会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的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间接地将这种潜在权利冲突后置于仲裁或司法救济来解决。而商标注册制度,则须经受理、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实质性审查的程序,整个注册程序至少要历时两年。可见,目前的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制度是两种极端—域名注册的形式审查制度,虽然可适应网络化的发展、节约注册的时间和成本,但由于未经实质审查而难以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为“恶意抢注”提供便利条件.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制度,仅限于对是否与在先的商标权构成冲突进行审查,且审查时间过长,不利于权利人对商标或域名的及时保护,与飞速发展的信息经济时代不相适应。域名、商标注册制度上的漏洞,成为两种权利冲突发生的诱因。
五、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解决
目前各国尚无专门规范域名的立法,因而法院在处理这类冲突时,只能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寻求解决。事实上,由于域名的管理规范不属于商标法的规定范畴,因此,一般而言,商标法很难对于这种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冲突进行规范。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法院目前处理域名纠纷时引用最多的法律。恶意行为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域名与被抢注或盗用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相互竞争的。在我国目前没有淡化理论,商标法又无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基本原则,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有力武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此处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以下三项导致混淆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IKEA诉国网案(这个案例网上可以查到,有兴趣可作进一步了解)中,法院就判决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权认定上与商标法有所不同。对于商标侵权,被控方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所使用的标志只要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就可认定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在认定上则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某项特定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它所保护的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在权利人确实因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实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权才能构成。
另外,有关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可被援引来解决这类冲突。尤其是在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六、防患于未然
谈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所谓的“电子商标”已经有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本律师在这里想建议大家的是:一定要防患于未然,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企业要增强域名意识,要像保护商标权一样来保护自己的域名。进入互联网时代已是大势所趋,对待域名要有战略眼光。不管侵权事实发生后,法律的保护措施有多完善,也只能在已发生损害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的赔偿,相对于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很可能是杯水车薪。
